一九五九年國務院發(fā)布《關于統(tǒng)一計量制度的命令》,確定米制為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以來,全國推廣米制、改革市制、限制英制和廢除舊雜制的工作,取得了顯著成績。為貫徹對外實行開放政策、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,適應我國國民經濟、文化教育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以及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擴大國際經濟、文化交流的需要,國務院決定在采用先進的國際單位制的基礎上,進一步統(tǒng)一我國的計量單位。經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國務院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 ,通過了國家計量局 《關于在我國統(tǒng)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請示報告》、《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》。現(xiàn)發(fā)布命令如下:
一、我國的計量單位一律采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》(附后)。
二、我國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計量單位,可以延續(xù)使用到一九九〇年,一九九〇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。農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,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改革方案,另行公布。
三、計量單位的改革是一項涉及到各行各業(yè)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事,各地區(qū)、各部門務必充分重視,制定積極穩(wěn)妥的實施計劃,保證順利完成。
四、本命令責成國家計量局負責貫徹執(zhí)行。
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過去頒布的有關規(guī)定,與本命令有抵觸的,以本命令為準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
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(以下簡稱法定單位)包括:
(1)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(見表1);
(2)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(見表2);
(3)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(見表3);
(4)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(見表4);
(5)由以上單位構成的組合形式的單位;
(6)由詞頭和以上單位所構成的十進倍數(shù)和分數(shù)單位(詞頭見表5)。
法定單位的定義、使用方法等,由國家計量局另行規(guī)定。
注:1、周、月、年(年的符號為a),為一般常用時間單位。
2、〔 〕內的字,是在不致混淆的情況下,可以省略的字。
3、( )內的字為前者的同義語。
4、角度單位度分秒的符號不處于數(shù)字后時,用括弧。
5、升的符號中,小寫字母l為備用符號。
6、r為“轉"的符號。
7、人民生活和貿易中,質量習慣稱為重量。
8、公里為千米的俗稱,符號為km。
9、104稱為萬,108稱為億,1012稱為萬億,這類數(shù)詞的使用不受詞頭名稱的影響,但不應與詞頭混淆。